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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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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旅游投诉须知,请您先阅读以下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旅游局32号令),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投诉。
一、旅游投诉的条件
旅游者进行投诉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 由。
二、旅游投诉的范围
旅游者对于下列事项,可以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三、旅游投诉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四)其他不符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四、旅游投诉的共同投诉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应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
五、旅游投诉的时效
旅游投诉的期限为90天。超过投诉时效的,旅游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六、旅游投诉的受理机构
为保证投诉事宜得到高效及时处理,旅游者应直接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七、其他提示
(一)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二)为及时有效处理各类旅游纠纷,旅游者提交投诉材料时,应上传相关附件(如:旅游合同、收据、发票、导游证号等)。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号)
2、《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32号令)